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


最後維護日期:2015-05-19

訊息內容: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
  • 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
  1.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供旅行業遵循。旅行業舉辦郵輪團體旅遊,若未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與旅客簽約,應於招攬前檢附郵輪公司取消、變更或延遲等相關規定(如郵輪公司網站的取消、變更或延遲規定或郵輪公司出示的證明),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2. 旅行業舉辦郵輪團體旅遊,應事先向旅客充分解說關於郵輪公司取消、變更或延遲等相關規定,並應提供旅客詳細閱讀。
  3. 旅行業舉辦郵輪團體旅遊,如有安排旅客郵輪沿途岸上觀光行程及其他陸上行程,仍應與旅客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但雙方得協議將郵輪的費用排除在全部團費外,由旅行業受託代訂郵輪船票並額外向旅客收取。 
  4. 旅行業舉辦郵輪團體旅遊,仍應依規定派遣合格領隊隨團服務;對於旅行業所安排行程有變更或縮短等情事,造成旅客權益受損時,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規定來處理。
  5. 旅行業辦理郵輪團體旅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事先為旅客辦妥旅途所需簽證,並提醒旅客旅遊應注意事項。
  6. 旅行業單純受旅客委託,代訂郵輪公司所販售的船票或其所代售的岸上觀光等活動,或代訂飯店或住宿飯店與港口或機場的交通,旅行業沒有安排任何遊程,此種型態非團體旅遊,毋須與旅客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7. 旅行業接受旅客報名郵輪團體旅遊或受託代訂船票時,宜告知郵輪旅遊行程取消保險等相關保險,提供旅客參考購買。
  8. 旅行業應事先告知旅客,依國內、外相關法規規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等考量,郵輪公司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郵輪公司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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