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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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通知:嚴禁旅行業跨行銷售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不得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之業務,違者最高罰鍰 15 萬元。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法定業務範圍
-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客票或代購客票。
-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旅遊相關事項。
嚴禁於網站銷售之非業務商品
觀光署查悉部分業者銷售與旅遊「不具直接關聯性」之商品,下列項目均屬違規:
賣場禮券
飲食/餐券
SIM卡/網卡
WI-FI 機
※ 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品項,凡與旅遊無直接關聯之服務皆不得銷售。
違規裁罰標準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
NT$ 30,000 ~ 150,000
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LAW COMPLIANCE
本資訊僅供合規參考,具體業務認定請以交通部觀光署最新解釋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