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
-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544630號,所訂定之『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試辦作業規範』。
- 本公司依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82610829A號函使用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將透過第三方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註),以E-mail方式寄發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開立通知信,並由通知信內文連結至『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查看收據明細及進行列印。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僅提供旅客記帳使用,不另開立統一發票。
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已具備下列功能及機制
- 具備確認試辦業者身分之認證機制。
- 具備加解密機制或以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確保電子收據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可歸責性。
- 具備可執行開立、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及列印電子收據功能。
- 具備防止重複編號及漏上傳整合服務平台檢核防弊功能。
- 符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告之電子收據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
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開立流程
- 消費者交易後必須提供我們E-mail帳號,本公司開立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將以E-mail寄發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開立通知信,載明金額及收據號碼。
- 公司報帳請提供公司抬頭及統編,並提供E-mail【會計開好後系統會發通知信】,否則一律以個人姓名開立存在電子代轉平台。
- 代收轉付收據將依據訂單內容開立,如果需要分開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可依照不同購買人或產品分開開立),請事先告知承辦人員。
- 請依開立通知信內文指示,點選代收轉付明細,即可自動連結至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網頁,並進行列印。
- 依法令規定,電子收據收執聯由買受人至加值服務平台自行列印為原則,並以一次為限,若有補發需求,請與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絡。
- 如需更改抬頭統編,請於購買日五日內且當月份內更正,逾期、跨月份恕不受理。
- 代收轉付電子收據開立超過五日,或收據已結報者(每月一日),一概不得更改。